殺人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矚重訴字,107年度,1號
ULDM,107,矚重訴,1,20190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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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偉峰 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潘欣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偉峰自民國壹佰零捌年壹月拾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許偉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 ,處分自民國107 年10月16日起羈押3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在案。惟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7 年度港簡字第20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由臺 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08 年1 月15日起借提執行上開 案件刑期,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執火字第 3777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 張在卷可參。則被告既在監執行, 已無逃亡之虞,故原羈押原因應已消滅,爰自108 年1 月15 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蔡鴻仁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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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