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76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順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07 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許順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如所提之書狀未敘 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 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 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 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 回,刑事訴訟法第350 條、第361 條、第362 條、第367 條 規定甚明。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許順忠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30日為第一審刑事 判決,判決正本於107 年12月11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上訴 人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07 年12月19日提出上訴狀於本院, 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刑事上訴狀在卷可參。然上訴人並未於上 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 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惠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