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7號
原 告 歐可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博叡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9,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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