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子良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
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
此補正相對人房秀灣之人別資料。
二、相對人何淑芳、房秀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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