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1號
MLDV,108,補,81,201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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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子良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
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
  此補正相對人房秀灣之人別資料。
二、相對人何淑芳、房秀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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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