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國偉等4 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
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吳泉水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
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
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
三、苗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3256建號建物(下
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
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調解聲明第1 項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吳國棟、吳佩儒塗銷系爭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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