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7號
MLDV,108,補,57,2019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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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劉能繼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德祥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
  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
  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 規定之法意,鄰
  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
  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
  ,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
  第355 號判例參照)。查原告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苗栗縣○
  ○鎮○○○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鄰地通行權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
  是原告應查報系爭土地因可通行鄰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系爭土地及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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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