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號
MLDV,108,補,5,2019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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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吳庭樟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見忠等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被告詹見忠詹中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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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