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7號
MLDV,108,補,27,201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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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張秀亭 
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鴻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以利訴訟進行。
  應補正事項:
提出坐落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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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