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2號
MLDV,108,補,12,20190107,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金展精密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棟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黏合化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
045,7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6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0,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金展精密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黏合化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