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建洲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柯碧之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
稅免稅證明書、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
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
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
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鎮○○○段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暨異動索引(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
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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