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1號
MLDV,108,補,101,201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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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1號
原   告 劉奇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苗栗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起訴狀繕本,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
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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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