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1號
原 告 劉奇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苗栗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起訴狀繕本,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
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