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小字第49號
原 告 佑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秋煖
被 告 豬博士動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 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 年12月22日通知原告 於7 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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