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司小調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然相對人彭金樹即彭喜光已於107 年10月20日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 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致無從進行調解程序 。據此,顯然本件聲請人調解之聲請,依此情事,已堪可認 為不能調解,爰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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