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7號
債 權 人 明捷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慧
債 務 人 鑫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壹萬捌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七年二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㈡貳萬貳仟零捌拾貳元,及自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㈢壹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一百零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聲請人僅得請求自各
支票之退票日起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駁回。)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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