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55號
MLDV,108,司促,255,201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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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劉錦洲 
債 務 人 朱信仲 


      鄭惠娟 

一、債務人朱信仲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下同)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
  由債務人鄭惠娟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壹佰貳拾玖萬貳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玖拾貳萬參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
  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九期。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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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