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莊俊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7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6 月8 日刊登於 新聞紙,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一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12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 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7 年12月10日具狀(見卷第13頁 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有效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 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惠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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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7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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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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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黎維財 │土地銀行頭份分行│107年6月20日 │19,700元 │BJB1300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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