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96號
MLDV,107,重訴,96,20190122,3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秀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勳杞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所定費率計算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上訴聲明,且應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 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於民國107 年12月21日提出「抗告狀」,核其真意應 屬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該狀內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 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 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依上訴人不服程度之上訴利益 ,據以裁定命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另行提出具「上訴聲明」之書狀 (並提出書狀繕本),且需依上訴人補正上訴聲明不服之程 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 費用【上訴人如對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其上訴利 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425 萬9,880 元,當徵第二審裁判 費20萬6,232 元】,逾期未補正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 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