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7號
原 告 微鑽石線材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民
訴訟代理人 周良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昱成光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案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其起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9,
925 元,經本院命繳納裁判費49,114元,原告已繳納,惟原告於
民國107 年11月29日當庭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6,250,965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97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9,114元外,
尚應補繳1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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