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70號
MLDV,107,訴,370,2019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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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柯若男即觀海樓海景餐廳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茹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已於民國107 年11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 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上訴期間20日加計在途期間2 日 共22日,故上訴期間應於107 年12月5 日屆滿,惟上訴人遲 至同年12月18日始提起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是依上開說 明,本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黃怡玲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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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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