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7號
上 訴 人 余聰明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57 號與被上訴人梁仁勳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 月4 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