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84號
MLDV,107,訴,284,2019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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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4號
原   告 熊婉君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
被   告 朱鈺銘 
      朱俊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李秋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十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二時許,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10 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因涉 及認定系爭協議書是否有效或是否已撤銷,即原告是否就系 爭協議書取得對被告朱鈺銘之債權,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 訴訟之必要,於民國107 年10月1 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 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前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謝惠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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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