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39號
MLDV,107,訴,239,2019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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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9號
上 訴 人 林水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饒忠山間確認界址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其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所定費率計算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上訴聲明,且當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 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亦有明定。
二、上訴人雖於民國108 年1 月21日提出「民事補充理由說明書 」,表明對本院108 年1 月4 日所為之107 年度訴字第239 號判決不服之意旨,然狀內均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 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致本院無從依上訴人不服程度之上訴利益,據以 裁定命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 日內,另行提出具「上訴聲明」之書狀(並提 出書狀繕本),且依上訴人補正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 訴人如對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其上訴利益應為新 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 ,逾期未補正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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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