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511號
MLDV,107,補,1511,2019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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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1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子良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
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並據此補正相對人鍾**、鍾**之人別資料。
二、全體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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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