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504號
MLDV,107,補,1504,20190123,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04號
原   告 竤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和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被   告 劉光國 
      劉如君 

      劉如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地上權、永佃
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
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
者,以地價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
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第77條之4 、第77
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分割苗栗
縣○○市○○○段○○○○○段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2,167 元
【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500元×面積1,6
82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6 =1,822,167 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另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就系爭土地之地上權轉載於分
割後被告所分得之土地部分,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為「依
照契約約定」,經原告陳報本件地上權契約因年代久遠業已滅失
等語,是本件應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而無約定租金
者,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
為199,920 元【依土地法第105 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式:系
爭土地之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1,120 元x 地上權權利範圍36坪,
約119 平方公尺x 年息10%x 15=199,920 元】,而地價則為77
3,500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500 元
×地上權權利範圍119 平方公尺=773,500 元】,則1 年所獲可
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並未超過地價,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 年所獲
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即199,920 元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合併計算為2,022,087 元【計算式:1,822,167 元+199,920 元
=2,022,08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竤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