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0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哲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安即李柑之繼承人間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
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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