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503號
MLDV,107,補,1503,2019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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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0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哲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安即李柑之繼承人間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
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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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