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39號
原 告 劉奇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才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以利訴訟進行。
應補正事項:
被繼承人陳鄭雪玉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
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倘上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具狀補正全體繼承人為
被告,並依其人數將書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