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381號
MLDV,107,補,1381,2019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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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81號
原   告 吳何綾妹


被   告 王春發 
      王田  
      王何月安
      王添水 
      王連英 
      王連登 
      王連貴 
      王連發 
      王國正 
      王國雄 
      王國平 
      王林素貞
      王正雄 
      王金明 
      王鎮財 
      王盛清 
      王阿地 
      王進龍 

      王賴四妹
      王永生 

      王文吉(即王駱葉之繼承人)

      王雅萍(即王駱葉之繼承人)

      王玉君(即王駱葉之繼承人)

      王清海(即王駱葉之繼承人)


      王鵬翔(即王駱葉之繼承人)

      王鳳英(即王駱葉之繼承人)

      謝王玉女(即王駱葉之繼承人)


      王香鎮(即王駱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000 元【
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000 ○00000 地
號土地面積合計600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30 元
=31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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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