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81號原 告 吳何綾妹被 告 王春發 王田 王何月安 王添水 王連英 王連登 王連貴 王連發 王國正 王國雄 王國平 王林素貞 王正雄 王金明 王鎮財 王盛清 王阿地 王進龍 王賴四妹 王永生 王文吉(即王駱葉之繼承人) 王雅萍(即王駱葉之繼承人) 王玉君(即王駱葉之繼承人) 王清海(即王駱葉之繼承人) 王鵬翔(即王駱葉之繼承人) 王鳳英(即王駱葉之繼承人) 謝王玉女(即王駱葉之繼承人) 王香鎮(即王駱葉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000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面積合計600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30 元=31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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