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64號
原 告 柯陣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雲蒸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
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33,829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440 元
。
二、坐落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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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地坐落 │公告土地現值│面 積│原告應有│ 價 額 │
│號│(苗栗縣西湖鄉)│ (元/ ㎡) │(㎡)│部分比例│(新臺幣,元以│
│ │ │ │ │ │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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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五湖段590地號 │ 600 元 │ 446 │ 1/4 │ 66,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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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五湖段1176地號│ 600 元 │446.19│ 1/4 │ 66,9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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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 133,8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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