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役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更一字,107年度,3號
MLDV,107,苗簡更一,3,2019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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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簡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李碧珠
      蕭振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鎰仁間因107 年度苗簡更
一字第3 號請求塗銷地役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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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