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7年度,737號
MLDV,107,苗簡,737,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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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苗簡字第737號
原   告 蘇邦姣 
被   告 蕭宏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7 年度附民字第57號),本院
於108 年1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萬元,及自107 年8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06 年11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強哥」、「施冠宇」所屬之詐欺集團,負責持提款卡 為該集團提領詐得款項。嗣於107 年1 月8 日中午12時55分 許,該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原告,佯稱係原告友人,因急需 用款而向原告借錢,致原告陷於錯誤,乃依該集團成員指示 ,於同日下午2 時10分,匯款16萬元至該集團提供之玉山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被告上開詐欺行為 ,使原告受有16萬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賠償前揭損害。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被告於刑案偵審程序均自白不諱 (見本院刑事庭107 年度訴字第284 號卷第151 、220 、22 5 至226 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2249號卷 ,下稱偵卷,第331 、337 頁),核與原告證述之情節相符 (見偵卷第275 、277 頁),並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 分局大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79 、283 、285 、 287 頁)。而被告前揭詐欺犯行,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 第28 4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1 年6 月在案(見本院苗簡卷第19至33頁),並經本院調閱 上揭刑事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五、本院之判斷
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



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 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 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為詐欺集團成員,以分工模式經詐欺集團指 示提領原告匯款之16萬元,遂行詐欺集團詐取原告錢財之目 的,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揆諸前揭意旨,應與詐欺集團成員 就原告所受損害16萬元負連帶賠償之責。是原告請求被告賠 償16萬元,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 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於被告之前揭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給付無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而 起訴狀繕本係於107 年7 月31日送達被告(見本院附民卷第 21頁),從而,原告併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 107 年8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 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 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七、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 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係經 本院刑事庭以107 年度附民字第57號裁定移送前來,依上揭 法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兩造並未另行支出其他訴訟費用 ,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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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