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7年度,722號
MLDV,107,苗小,722,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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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苗小字第722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熊亦香 
      鍾坤錦 


被   告 謝紫妍即謝明潔


訴訟代理人 謝羅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754元,及自107 年9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訴訟代理人謝羅秀香於調解程序中否認申請台灣大哥大 之電信門號:經核,台灣大哥大第三代行動通信服務申請書 上之申請人姓名、簽名欄位之「謝明潔」簽名,與本院調取 被告更名前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上「謝明潔」簽名,經本院 肉眼比對後確認形體相符。而且,上開申請書所附之健保卡 、身分證(影本)均為個人重要證件,理當由本人保管,若 非被告親自提供,台灣大哥大豈可能取得證件影本?故堪信 由被告申請該台灣大哥大門號,被告應支付所積欠之電信費 24,754元。
二、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後 段之規定,判決書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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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