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7年度,705號
MLDV,107,苗小,705,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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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苗小字第70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思婷 
被   告 江富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零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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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