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8號抗 告 人 彭淑英 彭維嵩 彭惟幸 彭維熾 彭明豪 巫碧秋 彭雅琳 彭雅姿 鄧兆章 鄧善宇 鄧巧明 鄧景帆 葉彭順英 彭勝英 彭棟材 彭維章 彭文英 彭維博 彭魏勤仔 彭玉霞 羅雲珍 羅享亮 羅黃秀英 羅淑娟 羅禹婷 羅永慶 吳瑞乾 吳佳貞 吳兆福 王彭菊妹 彭春蓮 兼 共 同代 理 人 彭麗琴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聲請回復原狀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所為之107 年度聲字第178 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申惟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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