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7年度,151號
MLDV,107,監宣,151,20190128,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楊智瑋 





上列聲請人與楊曾梅英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本件受監護宣告人楊曾梅英已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死亡,按諸首揭規定,自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