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葉傳福
相 對 人 朱啟文
莊玉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相對人等於民國101 年5 月10日將其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 產,共同設定新臺幣(下同)5,52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予聲請人,擔保渠等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 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131 年4 月26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 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二)嗣相對人朱啟文即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借款日向聲請人 借款如該附表所示之各筆金額,並均約定利息及違約金, 其借款期間各如附表二所示,另約定分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 全部償還,並加付違約金。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 尚欠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外,尚有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 ,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借據及授信約定書各2 份、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催告信函等影本為證。四、本院於107 年12月4 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 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 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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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 權利範圍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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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苗栗縣│ 竹南鎮 │鹽館前│山子坪│ 447 │ │ 1427 │ 183分之1 │所有權:朱啟文│
│ │ │ │ │ │ │ │ │ │、莊玉鈴各366 │
│ │ │ │ │ │ │ │ │ │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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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苗栗縣│ 竹南鎮 │鹽館前│山子坪│ 450 │ │ 2135 │ 183分之1 │所有權:朱啟文│
│ │ │ │ │ │ │ │ │ │、莊玉鈴各366 │
│ │ │ │ │ │ │ │ │ │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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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苗栗縣│ 竹南鎮 │鹽館前│山子坪│ 450-10 │ │ 107 │ 全部 │所有權:朱啟文│
│ │ │ │ │ │ │ │ │ │、莊玉鈴各2分 │
│ │ │ │ │ │ │ │ │ │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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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苗栗縣│ 竹南鎮 │鹽館前│山子坪│ 450-74 │ │ 214 │ 183分之1 │所有權:朱啟文│
│ │ │ │ │ │ │ │ │ │、莊玉鈴各366 │
│ │ │ │ │ │ │ │ │ │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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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苗栗縣│ 竹南鎮 │鹽館前│山子坪│ 454 │ │ 1296 │ 183分之1 │所有權:朱啟文│
│ │ │ │ │ │ │ │ │ │、莊玉鈴各366 │
│ │ │ │ │ │ │ │ │ │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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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苗栗縣│ 竹南鎮 │鹽館前│山子坪│ 454-50 │ │ 27 │ 183分之1 │所有權:朱啟文│
│ │ │ │ │ │ │ │ │ │、莊玉鈴各366 │
│ │ │ │ │ │ │ │ │ │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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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編│ │ │ │ 要用途 ├────────┬──────┤權利│ │
│ │ │ │ │ │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 │ │建築材料及用│ │ 備 考 │
│ │ │ │ │ │ 合計 │途 │ │ │
│號│ │ │ │房屋層數 │ │ │範圍│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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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8 │同上土地│大厝里24│一般零售業│第一層:63.95 │陽台:5.81 │全部│所有權:朱啟文、│
│ │ │鹽館前段│鄰國昌街│、一般事務│第二層:66.33 │平台:9.31 │ │莊玉鈴各2分之1 │
│ │ │山子坪小│225 巷8 │所、鋼筋混│第三層:28.05 │雨遮:6.08 │ │ │
│ │ │段450-10│號 │凝土造 │合計:158.33 │ │ │ │
│ │ │地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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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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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初 貸 日 │ 借款期間 │ 借款金額 │ 違 約 日 │ 尚 欠 金 額 │
│ │ (民國) │ (民國) │ (新台幣) │ (民國)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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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1年5月15日 │101年5月15日至 │460萬元 │ 107年8月16日 │3,637,476元 │
│ │ │126年5月15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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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6年10月11日 │106年10月11日至 │30萬元 │ 107年8月16日 │210,559元 │
│ │ │109年10月11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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