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63號
MLDV,107,司拍,163,2019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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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何智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6 年10月16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 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為136 年9 月25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 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107 年4 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38萬元,並簽發 同面額之本票一紙交予聲請人為憑。詎借款人自107 年9 月23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356,864 元,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本票一紙、土地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四、本院於107 年11月27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 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 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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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1│苗栗縣│ 公館鄉 │ 南河 │ │ 1004-2 │ │ 989 │ 全部 │ │
├─┼───┼────┼───┼──┼────┼─┼──────┼────┼──────┤
│2│苗栗縣│ 公館鄉 │ 南河 │ │ 1004-6 │ │ 1914 │ 全部 │ │
├─┼───┼────┼───┼──┼────┼─┼──────┼────┼──────┤
│3│苗栗縣│ 公館鄉 │ 南河 │ │ 1004-7 │ │ 304 │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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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