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展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7年度,18號
MLDV,107,司司,18,2019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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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謝陸和 



上列聲請人因聲報天龍傳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
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07 年12月30日起展延至民國108 年6 月29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7 月24日經苗院傑 民有9107司14字第20942 號函准予清算人就任,因目前公司 帳上尚有資產待整理,恐未能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爰聲請准 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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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龍傳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