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983號
債 權 人 康橋學校財團法人新竹市康橋國民中小學
法定代理人 楊美伶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趙保鈞、丁玉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債務人趙保鈞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趙保鈞、丁玉玲核發支付命令, 惟查,其中債務人趙保鈞部分,現因住所不明,而經戶政機 關逕登記其住居地為「新北市新莊戶政事務所」,有其戶籍 謄本附卷可查,是該支付命令顯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 開規定,本件就該部分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於其餘 聲請,核無不合,另行發給支付命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