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03號
MLDV,106,訴,503,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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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03號
原   告 曾英子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張馨月律師
被   告 林基男 

      林杰明 

      溫瑞洋 

      林俊村 

      彭寶蓮 

      林靜江 

      林靜川 

      林靜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請兩造確認系爭土地上是否仍有抵押權設定。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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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