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58號
MLDM,108,聲,58,2019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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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彭智銘


具 保 人 彭永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永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彭永德因受刑人即被告彭智銘( 下稱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茲 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 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10月2 日依受刑人之戶 籍地傳喚到案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已將文書交予有辨別 事理能力之受僱人而依法送達,惟未到案執行;聲請人並依 具保人之住所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因 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寄存送達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斗坪 派出所而依法送達,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核發 拘票,仍拘提受刑人無著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送達 證書、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等在卷 可憑,認定上情屬實。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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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