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7號
MLDM,108,聲,17,201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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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長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長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長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 年1 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93518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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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