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33號
MLDM,108,易,33,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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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易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甘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7 年度毒偵字
第183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31日下午4 時30分許,
在本院第3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書記官 王祥鑫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黃甘仙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黃甘仙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 107 年9 月12日23時5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在苗栗縣公館鄉某處路邊,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式置於鋁箔紙(未扣案)上,用打火機(未扣案)點火燒 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嗣警方於107 年9 月12日23時50分許,在苗栗縣警察局苗 栗分局偵查隊採尿室,徵得毒品人口黃甘仙同意後,對其 採尿送驗結果,因其尿液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四、附記事項:
起訴書固記載被告前因竊盜、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3 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104 年8 月5 日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本院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 惟查:被告有下列之前科: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9年9 月2 日以99年度易字第67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 月(4 罪)、8 月、7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確定。



刑期期間為99年9 月2 日至104 年5 月5 日。②因施用第二 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9 月14日以99年度易字第819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刑期期間為104 年5 月6 日 至104 年8 月5 日。③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 99年11月15日以99年度審易字第7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 年(3 罪)、10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刑 期期間為104 年8 月6 日至108 年2 月5 日。嗣上開①②③ 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0 年2 月23日以100 年度聲 字第14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7 月確定,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足參。從上開前科表之記載 可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0 年2 月23日以100 年度聲字 第146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之際,①②部分,均尚未執行完畢 ,依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6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反面解釋, 被告於本案中並不成立累犯,且8 年7 月定刑部分,雖曾於 105 年11月15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假釋期滿 日為107 年12月3 日),然該保護管束隨後被撤銷,尚應執 行殘刑2 年18日,是被告上揭罪刑之宣告於104 年8 月5 日 並未執行完畢,起訴書上開所載部分容有誤會,本件並非累 犯,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 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提起公訴,檢察官姜永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王祥鑫
審判長法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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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