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簡字,107年度,1308號
MLDM,107,苗簡,1308,2019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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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苗簡字第13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鴻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07 年度毒偵字第15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鴻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並更正、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4 列至第5 列關於「107 年7 月7 日下午 4 時4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前96小時內某時」之記載, 應更正為「107 年7 月7 日下午4 時45分許,往前回溯5 日 內某時(不含為警查獲至採尿期間)」。
㈡增列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 食品藥物管理署」)民國92年3 月10日管檢字第0920001495 號函為證據。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蕭鴻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之 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 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是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以 後,5 年以內,因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受刑事處遇之紀錄,併考量其施用毒 品並無危害他人,本諸施用毒品者對於毒品均有相當程度心 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法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容 應以病人之角度為考量,並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 為宜,兼衡本件其施用毒品之手段、情節及犯後態度,暨品 行、智識程度、職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附記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1552號
被 告 蕭鴻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鴻運前於民國105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分別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判2 次)確定,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7 月確定,甫於106 年9 月11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 其猶不知警惕,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 年7 月7 日下午4 時4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前96小時內某時 ,在苗栗縣○○鎮○○里0 鄰○○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 他命置於玻璃球點火燒烤後再以口、鼻吸取煙霧之方式,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7 年7 月7 日下午 4 時45分許,蕭鴻運因另案經員警拘提到案後,員警徵其同 意採集尿液送檢驗後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鴻運於偵詢中坦承不諱,並有採 尿同意書、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尿液鑑驗代碼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Z00000000000



0 號)、毒品人口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影本及中山醫學大 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等證據 資料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可堪認定。
二、核被告蕭鴻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可參,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 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 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檢察官 楊 景 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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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