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交簡字,107年度,1172號
MLDM,107,苗交簡,1172,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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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苗交簡字第1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建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速偵字第13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建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部分補充記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 資料」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 響,酒後行車將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 性,被告仍於酒後無照駕車(見速偵卷第16、24頁),其生 活狀況、智識程度、動機、行經一般道路,並未肇事,為警 查獲後所測得之吐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3毫克,所生危 害,犯後坦承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美騰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1355號
被 告 謝建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建章曾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以103 年度豐交簡字第1155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 國104 年8 月6 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詎其不知悔改, 自107 年9 月30日21時許起至同日21時20分許止,在苗栗縣 卓蘭鎮省道台3 線147 公里處之達江來檳榔攤飲用藥酒後, 於同日21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上 路。嗣途經同鎮省道台3 線與中山路交岔路口處時,為警攔 檢發現係酒後駕車,並於同日21時36分許,測試其吐氣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63毫克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謝建章於警詢之供述及本署檢察官偵訊中之自白。 ㈡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 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酒精測定紀錄表各1份及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 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公共危 險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其於5 年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檢 察 官 董良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蕭亦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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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