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費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1號
HLDV,108,補,41,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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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1號
原   告 楊宣明 
被   告 楊正鋒 


 
原告因請求償還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正鋒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楊正鋒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 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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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