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8號
HLDV,108,補,38,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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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林春江 
訴訟代理人 蔡雲卿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林茂榮 

被   告 林逸君 

被   告 曾金秀 
被   告 張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4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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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