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7號
HLDV,108,補,37,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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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陳良宏 


被   告 陳華溱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華溱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陳華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0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9,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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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