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3號
HLDV,108,司促,93,201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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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田依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陸佰壹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9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田依雯  │自民國103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
│  │9612元│     │04月02日起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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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