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8號
HLDV,108,司促,168,20190110,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號
債 權 人 温浚村即温海龍


債 務 人 黃路美 
債 務 人 黃木生 
一、債務人黃路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債權人如對債
  務人黃路美之財產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黃木生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