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珊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陸仟捌佰參
拾元,及其中貳拾貳萬玖仟玖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
取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每)月收取違約金伍佰
元,惟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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